人身伤害律师答疑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人身伤害 » 人身伤害律师答疑

宋航:保险公司“怠于定损”,被保险人的利益如何保障

2011-11-26 11:10:26

 

保险公司“怠于定损”,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障问题。因定损争议诉至法院的,占到私家车保险纠纷的八成左右,其中有不少因保险公司怠于定损而引起。保险公司怠于定损不仅表现在迟迟不出定损结论,还表现在有些保险公司利用强势地位,仅作口头定损,不给相关依据,待到车主自行委托评估后,才给出书面定损结论,推翻车主委托的评估结果。如某案中李某的车辆在事故中损坏,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一直未予以定损,李某便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定损并起诉保险公司请求理赔。我们认为,鉴于修订后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定损期限(一个月内)已作出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定损。否则,被保险人另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定损,并在此基础上维修车辆。我们据此采信李某委托评估的定损数额并判令保险公司据此理赔。此外,因保险人怠于定损使得被保险人损失扩大,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另一起案件中,保险公司拖延定损,车主租车代步发生的租车费一万元,也被判由保险公司一并予以赔偿。

1  共1页
查看(0)  评论(0)  推荐
注:评论长度不超过1200字还可输入
评论内容:
验证码:
【本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并不代表本网站或站长观点。】
加载中...
律师名片
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性    别: 电    话: 021-60857666
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首席律师

站内搜索

联系我们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楼(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4、5号出口100米)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