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律师答疑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人身伤害 » 人身伤害律师答疑
公司是否要对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2011-09-25 16:07:59
问题: 本公司的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了损失。本公司不是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我们知道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负伤的属于工伤,公司应根据工伤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那么,本公司的这种情况,本公司是否需要对员工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哪? 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针对题述事宜,雇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判断标准在于“上下班”是否属于“从事雇用活动”。 首先,根据前述条文,“从事雇用活动”主要有两种情形: 1、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实质上,属于授权范围内的履行职务行为; 2、雇员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实质上,属于授权范围外的履行职务行为。 其次,“上下班”在性质上属于雇员履行职务之前的个人准备或履行职务之后返还家中的私人活动,其本身并非属于履行职务。如果假设“上下班”属于履行职务,则公司必须对“上下班”支付加班工资,而劳动法并未要求公司对“上下班”支付加班工资,由此可知,劳动法也未将“上下班”作为履行职务看待。 第三,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将员工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认定为工伤,这仅是在认定工伤情况下的一个特例,并不能因此而认为上下班属于履行职务(在通常情况下,劳动法并非将上下班作为履行职务)。 基于上述分析,“上下班”并非属于“从事雇用活动”,因此,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陈文伟律师

律师名片 | |||
---|---|---|---|
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首席律师
站内搜索
业务范围
联系我们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