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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2012-02-01 21:56:18

 

    在立案时,如何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首要的问题。只有分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和实际支配人之间存在的各种不同关系,确定了赔偿责任主体,才能据以确定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在具体案件中,作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车主,往往还存在着车辆挂靠、承包、租赁、借用、雇佣等关系以及多重买卖、转包行为,常常出现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不一致的情况,或者存在多个车主责任承担等,涉及的主体众多,责任划分困难。对此,要从机动车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两个方面来分析确定赔偿责任的主体。根据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不同情况,一般应作如下把握:

  第一,所有人自主驾驶和受雇人驾驶情形下造成交通事故,所有人或雇主为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第二,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肇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车辆在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车主不承担责任。

  第五,未经所有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车辆致人损害的,如果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存在雇佣关系,则所有人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如果没有雇佣关系,则所有人除非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机动车在出租、出借情况下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借人、借用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机动车辆在发包、承包情况下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发包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车辆在挂靠情况下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如果该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从中得到了经济利益,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

  第九,车辆在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因试车或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修理厂和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车辆在被质押期间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质押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好意同乘者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作为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好意同乘者有过错的,可减轻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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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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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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