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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家庭劳务介绍机构资质审批(2012年)
2012-01-21 09:45:10
家庭劳务介绍机构资质审批
★责任部门
就业促进科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街镇10个工作日)
★职权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第二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适用依据
1、市政府委办局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管理办法》(沪劳保就发[2002]34号,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拟申请设立家庭劳务介绍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必须是注册资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独立机构;(二)有开展中介活动所需的场所和必要设施;(三)主要负责人与工作人员都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上海市居住证》;其中主要负责人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学历;工作人员至少有3名接受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上岗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开办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可行性报告、办公场所使用证明、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简历、上岗证书原件和有关证明以及拟设立的工作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开办经费来源证明等。
★程序依据
1、市政府委办局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管理办法》(沪劳保就发[2002]34号,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申请设立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程序:申请人应向拟设立家庭劳务介绍机构所在地街道劳动部门(街道劳动服务所)提出申请,街道劳动部门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交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上海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家庭劳务介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开办营利性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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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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