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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对用人单位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拒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2012年)
2012-01-21 09:51:53
★责任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职权依据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适用依据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程序依据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至第二十条(详见行政处罚事项(一)程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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