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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劳动者擅自不上班,单位开除被判合法

2018-03-24 15:34:05


【成功案例】劳动者擅自不上班,单位开除被判合法


【当事人】

申请人:黎女士

代理人: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xx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人:庄育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案情简介】

申请人黎女士提提起仲裁称:本人于20131029日进入被申请人某快递公司工作,申请人在职期间担任财务结算员,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1231日,合同到期后申请人仍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826日其主管告知申请人明天不要去上班了,次日,申请人找财务总监,总监让申请人走人,但申请人之后还是去公司报到,后来财务总监要求申请人到人事部门坐着,直到91日作自动离职处理,后来申请人联系过老板和老板的哥哥,最后不了了之。申请人为此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 1201721日至9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4800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800元。

被申请人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自动续签的情形,所以双方劳动合同已经续签,不同意支付二倍工资。申请人因要考会计证和驾驶证,经常出现迟到、早退的情况,影响了财务部门其他工作人员的情绪,所以人事部和部门经理都找申请人谈话,表示可以调整其至其他部门,但申请人觉得没有面子就从826日之后不来上班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联系,申请人表示要走劳动仲裁程序,不愿意回去上班,所以被申请人以其连续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解除合法,不同意支付赔偿金。

仲裁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黎女士于20131029日进入被申请人某快递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31029日至20161231日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但是该劳动合同第四条约定合同期满后乙方(申请人)继续在甲方(被申请人)处工作而双方又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则本合同期限自动延续一年,以后以此类推。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月迟到早退累计5次以上者;或者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15次以上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 5天或连续旷工3天者,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申请人工作至20178月底,之后未上班。

20179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自201791日至今连续擅自脱岗未上班,根据劳动合同关于连续旷工 3 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决定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


【仲裁观点】

仲裁部门认为 :申请人20179月起未上班,其主张财务主管8月底要求其不 要上班了,被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不要上班,故本会对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于8月底解除其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采纳。现申请人201791日起未上班,被申请人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会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8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如合同到期后未另外续订合同则原合同期限延续一年,按照此约定,双方已续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 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会对此不予支持。


【仲裁结果】

经本会主持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裁决如下

对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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