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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得不偿失,拒绝2n+1方案后申请仲裁仅得n

2014-02-05 11:01:04

得不偿失,拒绝2n+1方案后申请仲裁仅得n

作者:李居鹏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劳动法律师

【当事人】

申请人:江某

被申请人:某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居鹏,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1年5月16日进入被申请人上海分公司担任高级文员,双方签有期限至2015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13年3月1日,被申请人上海分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出通知,称将办公地点由上海搬迁至苏州,所有不愿意随迁的员工,只要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均可获得2n+1的补偿。但申请人当时是希望继续在上海履行劳动合同,故没有同意。2013年3月6日,被申请人上海分公司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书面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现鉴于上海分公司已于2013年4月11日注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经不可能,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2n+1的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228.45元。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上海分公司最初与申请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愿意按照2N+1 (N为工作年限)的补偿方案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但申请人多次明确表示拒绝,故被申请人现仅同意按照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上海分公司期间的工作年限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9225.16元。

仲裁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1年5月16日进入被申请人某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并签订期限至2015年4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上海,申请人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612. 58元。2013年3月1日,被申请人上海分公司通知所有员工,上海办公地点将迁移至苏州、深圳等地。同年3月6日,被申请人上海分公司有关人员与申请人就变更工作地点及解除方案进行谈话,申请人坚持要求继续在上海办公室履行劳动合同,且对被申请人上海分公司提出的解除补偿金按2N+1(N为工作年限)标准计算等补偿方案明确表示不接受。当日,被申请人经某销售有限公司联合基层工会同意,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并就工作地点、岗位调整、经济补偿等相关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为由通知申请人于当日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申请人于次日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同年3月12日,申请人因要求被申请人上海分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诉至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后经查被申请人上海分公司于2013年4月11日依法注销,故该会撤销之前案件。后申请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诉至该会。

【仲裁裁决】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被申请人上海分公司因办公地点整体搬迁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申请人亦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故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工作年限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9225.16元。鉴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分公司并未就劳动合同解除方案达成一致,故申请人现要求被申请人按照2N+1 ( N为工作年限)的方案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系劳动者非理性维权的典型案例。在用人单位因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愿意按照2n+1的补偿方案支付江某,换取江某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江某由于误解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到上海分公司已经完成注销时,江某才明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经不可能实现了。

此时江某再想同意单位的2n+1补偿方案为时已晚。因为用人单位的2n+1的方案是针对愿意与上海分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的要约。江某在仲裁之前多次拒绝了2n+1的补偿方案,表明上海分公司的该要约因为江某的拒绝已经失效。现江某虽表示同意2n+1的补偿方案,但充其量是江某向公司发出的新的要约,这需要公司的承诺才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在公司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公司无义务按照2n+1的方案补偿江某。

本案也提醒广大劳动者,一定要学会理性维权,适可而止,千万不要不顾实际,贪多求全。否则,最终可能也会像本案的江某一样,得不偿失,后悔莫及!

作者:李居鹏,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资深劳动法律师,021-2281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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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性    别: 电    话: 021-60857666
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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