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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员工中途免职被取消提成,仲裁裁决按在岗时间补发
2014-02-05 11:05:02
作者:李居鹏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劳动法律师
【当事人】
申请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李居鹏,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09年入职,在职期间一直担任公司“XX 1期理财产品”(管理周期自2010年11月15日-2012年11月14日)、“XX 2期理财产品”(管理周期自2010年3月5日-2013年3月4日)的投资经理,2012年5月18日,因为申请人一直病休,被公司免去了投资经理的权限。上述两个产品管理周期结束后,均取得了不错的收益,根据公司奖励政策,申请人有权享有业绩奖金,但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应享有的业绩奖金。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上述两个产品的业绩奖金。
被申请人辩称,鉴于申请人长期休病假无法履行职务,故公司已于2012年5月18日起停止申请人对上述2个产品的操作权限。因此,计算申请人主张的理财产品业绩奖金的基准日应为2012年5月18日。截止至申请人停止操作权限日,XX1期理财产品未达到业绩基准无权要求支付业绩奖金。此外,XX2期理财产品分为两个结算期。其中第一结算期为2010-2011年,申请人应获得的税前业绩奖金为人民币58428. 16元,公司同意支付。第二结算期为2011-2013年,因截止至申请人停止操作权限日,该账户未达到业绩基准无权要求支付业绩奖金;
【仲裁裁决】
仲裁经审理查明,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 XX1期理财产品周期为2010年11月15日至2012年11月14日止,截止至结束日,应奖励给投资经理的业绩奖金为75365.O1元;XX2期理财产品第二结算期为2011年3月11日至2013年3月10日止,截止至结束日,应奖励给投资经理的业绩奖金为59793.30元;双方还一致确认,申请人可以获得XX 2期理财产品第一结算期业绩提成58428. 16元。
仲裁认为,本案中,申请双方均确认申请人自2012年5月18日起停止交易操作权限,且申请人在邮件中亦确认停止交易权限后已无法正常使用交易系统,故申请人要求享有其负责的理财产品的所有业绩提成的主张,本会难以采纳。
但是,理财产品最终是否收益及收益率的多少与每一个投资经理的操作均有直接的关系,且操作效益也只有在产品到期日时才能最终显现,故被申请人单纯以申请人停止交易权限日作为是否收益的结算点亦缺乏合理性。综上,本会酌情根据该理财产品的最终收益情况按照申请人操作该理财产品的时间周期折算业绩提成。
针对XX1期理财产品,鉴于申请人提供的网页截图及被申请人的陈述均显示XX 1期理财产品的投资经理为2人,故申请人仅占1/2即37682. 50元。最终根据申请人对该理财产品的操作时间折算后申请人可以获得的XX 1期理财产品的业绩奖金为28261. 88元。
针对XX 2期理财产品,鉴于申请人提供的网页截图及被申请人的陈述均显示XX 2期理财产品的投资经理为2人,故申请人仅占1/2即29896.65元。最终根据申请人对该理财产品的操作时间折算后申请人可以获得的XX 1期理财产品的业绩奖金为17439. 71元。
鉴于申请双方均确认申请人可以获得XX 2期理财产品第一结算期业绩提成58428. 16元,本会亦予以确认。
仲裁最终裁决申请人可以获得XX 1、2期理财产品业绩奖金共计104129.75元。
【律师分析】
本案双方最大的一个争议焦点就是计算投资经理业绩奖金的基准日究竟是应该以公司停止陈某投资经理权限的2012年5月18日为准,还是以两个投资产品的投资周期结束日来计算。如果以前者为准,则截至2012年5月18日,两个产品的收益率均达不到提取业绩奖金的标准,申请人可得奖金为0.如果以或者为准,则截至管理周期结束,两个产品的收益率均达到了提取业绩奖金的标准,申请人可以得到业绩奖金。笔者认为,应该以前者为准:
首先,投资经理能否拿到业绩奖金要根据产品周期结束日的产品收益率来计算。XX 1期XX 周期结束日为2012年11月14日,故XX 1期的业绩奖金要按照2012年11月14日的产品收益率计算。根据公司在仲裁时提供的XX 增值1期的产品说明书,XX 1期对应的业绩奖金是针对2010年11月15日至2012年11月14日这一管理周期的,结束日是2012年11月14日。由于投资标的的价格每日都会发生变化,因此,其他日期的产品收益率并不作为计算业绩奖金的依据,公司以2012年5月18日作为计发申请人业绩奖金的依据没有事实依据。同理,XX 增值2期第二个XX 周期为2011年3月11日至2013年3月10日,据此XX 2期第二个XX 周期业绩奖金基准日应为2013年3月10日,而不是2012年5月18日。
其次,XX 1产品和XX 2产品是客户委托公司管理的,而客户对公司的业绩考核标准是依据管理周期结束日的产品收益率来计算的,公司没有理由将申请人的业绩奖金基准日定在2012年5月18日。
最后,虽然申请人于2012年5月18日被取消了产品管理权限,但申请人已经为该2个产品的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智力,产品最终的收益是在申请人所做成绩的基础上最终形成的,申请人为产品的最终收益付出了劳动,作出了贡献。当然,2012年5月19日之后,新的投资经理也为产品最终的收益作出了贡献。仲裁正是基于此考虑,才按照申请人实际负责的期限占产品管理周期的比例,部分支持了申请人的诉请。
可以说,仲裁的这一裁决,较好地平衡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对该裁决也都表示认可。

律师名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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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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