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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员工离职不交接,应赔偿单位损失

2014-08-23 13:29:40

员工离职不交接,应赔偿单位损失

作者:李居鹏律师,系本案公司方代理人

      【导读】如果劳动者离职时不办理移交或不归还财物,用人单位损失又无法计算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损失赔偿额向劳动者索赔。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约定损失不存在歧高情况,则约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案情简介】

被告系原告公司杭州办事处负责人,其于2011613日入职,于20121031日办理了离职手续。案外人王某系原告公司杭州办事处业务员。20121017日,原告委托上海某货运公司将2箱共计128件总价值人民币35, 630元的女性内衣运至杭州办事处,收货人为王某。原告在201211月下旬发现杭州办事处未收到上述货物,遂向货运公司了解情况,货运公司称该批货物经王某口头告知后送至杭州市建国北路附近,该批货物由被告领走。20121024日,原告又委托货运公司将24箱共计2715件总价值705, 630元的女性内衣运至杭州办事处,收货人为王某,但该批货仍未送至杭州办事处。经向货运公司联系得知该批货物亦由被告取走。随后,被告承认其未将上述货物交给公司,但拒不告知货物的存放地点,也不愿意返还上述货物。原告认为被告在离职时末将上述货物交还公司,在原告多次催促下仍拒绝返还,其行为属于职务侵占公司财产,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公司的正常销售安排,导致上述货物占款无法及时回笼,从而导致公司流动资金短缺,并产生资金利息损失。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张某返还价值70余万元的衣服并加付利息,但未获仲裁支持。

原告遂诉诸法院要求被告:1、返还26箱共计2, 843件内衣(价值74, 1260元),若不能返还则支付74, 1260元;2、支付利息损失21080元(以7412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111日起计算至2013422日止)。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担心自己承担刑事责任,遂委托第三人归还了上述衣服。原告遂以被告已归还货物为由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延期返还货物的损失(以本金741, 26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111日起计算至2014114日止)。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离职时未将26箱货物与原告进行交接,该批货物长期处于被告的控制下。原告作为经营性的公司,其应不存在怠于收回该批货物的疏忽,导致该批货物未及时归还原告应归结于被告的原因。被告对此应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被告的该行为应对原告造成财产上的损失,被告对此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提供的证据尚难以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具体金额,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被告离职时未归还原告财物的,赔偿金额为原告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则按被告离职前2个月的实得工资总额计算。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现被告离职前2个月的工资14, 501. 64元,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可能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该约定的损失并不存在歧高的情况,故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14, 501. 64元。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上海某公司经济损失14, 501. 64元。

【律师分析】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被告无论因何原因离职,携带走原告文件、客户资料、技术图纸、产品技术配方、软盘、印章、票据、现金、物品等原告财产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原告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则按被告离职前2个月的实得工资总额计算。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被告离职时未与原告就原告送至杭州办事处的26箱货物进行交接。直到20138月,原告向派出所报案,民警与被告联系后,被告担心承担刑事责任才将货物归还了给原告。但是,因被告长期占有货物导致该批货物未能及时变现,占用了资金,且过了销售期,只能打折销售,对原告造成了损失。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以其离职前2个月的工资赔偿原告损失14, 501. 64元。

二、《刑法》第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八十四条规定:[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被告将26箱共计2, 843件内衣(价值74, 1260元)非法据为己有,拒不归还,且数额特别巨大,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被告再不及时归还,极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律师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应诚信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在离职时应做好交接工作,绝不能因为贪图小便宜而私自侵占公司财物,更不能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不然不仅要赔偿公司的损失,而且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失去人身自由。对用人单位而言,一份完整且严密的劳动合同,对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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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性    别: 电    话: 021-60857666
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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