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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以收受贿赂辞退员工 证据不足被判败诉
2014-08-23 13:35:13
以收受贿赂辞退员工 证据不足被判败诉
作者:李居鹏律师,系本案劳动者代理人
【导读】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若无法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自己作出的上述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
原告:上海某贸易公司
被告:王某
【案情简介】
2009年4月13日,王某至上海某贸易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有自2009年4月13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入职时,双方约定王某年薪202,800元,分十三期等额支付,另有不固定年终奖。2013年9月1日,王某年薪上调至266,908.98元。公司每月20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王某当月自然月工资,次年1月中旬支付王某上年度第十三薪,每年12月支付上年度7月至当年度6月的年度奖金。
2013年11月1日,公司以王某收受贿赂和回扣为由口头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于2013年11月18日向王某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王某于2013年11月19日收到该通知。上述通知载明“近期发现,你有向公司现有客户收受贿赂和回扣的行为,公司现决定于2013年11月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于2013年11月1日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公司将依法向您支付总计人民币108,888.31元的款项,该款项包括且仅限于您离职当月按比例计算截止解除日的工资、业务报销、年休假补偿,上一年度奖金以及当月社保、公积金等,您无权获得任何经济补偿金,”王某在公司工作至2013年11月1日,工资结算至2013年11月1日。
2013年11月25日,王某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个月工资170,789.21元;2、支付2013年第十三薪20,531.46元;3、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273,262.74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裁决:一、公司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 760元;二、公司应在上述期限内支付王某2013年第十三薪18,586.13元;三、对王某的其他申诉请求均不予支持。裁决后,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双方争议】
原告公司称,2009年3月5日公司与王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约定:合同自2009年4月13日生效,王某担任销售专员,基本工资按月支付,支付日为每月20日。2013年9月,公司台湾部经理吴某向公司全球销售副总裁C举报王某存在收受公司竞争对手合作伙伴G公司贿赂之严重违纪行为,并提供了G公司前员工W就该事宜所做的书面陈述,该书面陈述写明了G公司与王某之间关于“红包”以及“回扣”的安排,并且提到王某能够帮助G公司销售医疗产品。
之后,王某在与其上级主管L和公司全球销售副总裁C沟通过程中,承认其存在以接受礼品方式收受G公司现金贿赂之严重违纪行为。由于王某收受贿赂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政策,公司决定于2013年11月1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并于2013年11月19日将解除通知送达给王某。仲裁裁决公司需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2013年的第十三薪,显属不当。公司认为,王某收受G公司贿赂之严重违纪行为有G公司前员工的证言、公司台湾部经理的证言证明,并且王某对此亦曾经明确承认,因此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立即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同时,根据公司的规定,鉴于王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亦无权获得有固定奖金性质的2013年第十三薪。
因此,公司无需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40,760元,以及2013年第十三薪18,586.13元。
被告王某辩称,王某不存在收受贿赂的行为,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王某收受贿赂,也不能证明王某承认过收受贿赂,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2013年的第十三薪是王某的固定年薪的组成部分,无论王某是否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均应向王某支付第十三薪。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
首先,王某对于公司所称的“线索”即W的书面陈述不予认可,公司未提供原件,且该陈述属于证人证言,W未出庭作证,公司所称的直接向王某行贿的孙某和李某亦未出庭作证。另,该书面陈述的记载十分零乱,无法从其记载内容直接看出公司所作的相关解释,故本院对W的书面陈述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其次,公司所称的从W手中取得上述线索的吴某亦未出庭作证,王某对公司提交的吴某的证言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吴某的书面证言亦无法采信;
再次,虽然公司对2013年9月25日及同年10月21日C与吴某之间电子邮件进行了公证,但该公证并不是针对原始邮件所作,而是对经过转发后的邮件作出,王某邮件不予认可,相关当事人均未出庭作证,故本院对该证据亦难以确认;
最后,因2013年11月1日与王某面谈的C未出庭作证,王某对公司提交的C的书面证言不予以认可,故本院对C的书面证言不予采信。虽然2013年11月1日与王某会谈的L出庭作证,但是因同上所述,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法院均难以采信,且L作为王某的上司及与王某谈话的当事人之一,与案件显然存在利害关系,故L的证言无相关证据佐证,仅仅是孤证,而王某否认其向L承认收受他人贿赂,故仅凭L证言不能证明王某存在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
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法院驳回了公司测谎鉴定的申请。
综上,法院认为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理由,构成违法解除,应当依法向王某支付赔偿金。公司以王某存在收受贿赂的严重违纪行为,不符合领取十三薪的条件为由,不同意向王某支付十三薪。因同上节所述,法院认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存在收受贿赂的行为,且双方约定王某年薪分十三期等额支付,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发放十三薪作出过其他约定,故公司应按王某于2013年9月1日起调整后的年薪标准,依据王某2013年在公司的工作时间折算支付王某2013年第十三薪18,586.13元。
最后,法院判决原告公司支付被告王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760元;以及2013年第十三薪18,586.13元。
【律师分析】
无论是申请劳动仲裁还是到法院诉讼,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关键要看手里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并有明确充分的依据,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相应的赔偿金。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形成证据链来充分证明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合法有效的,其应承担其证据不足的不利后果,因此该用人单位以员工收受贿赂构成严重违纪为由将员工辞退的做法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用人单位应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在违纪解除时务必事先做好功课,收集好违纪证据,并经专业律师评估后方可慎重作出是否辞退的决定,以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律师名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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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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