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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凭12张出门单证明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11-10-01 12:35:14
广西新闻网柳州讯(记者杨建林 通讯员陆洋)秩序员与物业公司有劳动纠纷,后者却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秩序员用12张出门条成功证明自己的身份。近日,柳州市中级法院依法确认,某物业服务公司要向秩序员阿勇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共计1.1万余元。
阿勇说,他应聘到该物业服务公司担任秩序员,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7月,阿勇不愿意再从事原工作,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向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物业服务公司则否认与阿勇存在劳动关系。
在维权过程中,阿勇为了证明与物业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了2009年5月29日至2010年5月20日期间的出门条12张。记者了解到,当小区业主或相关人员需要携带贵重物品出小区的时候,物业服务公司要求业主要到该公司办理出门条。该公司使用的出门条为一式两联,均盖有公章,由公司开具出门条第一联给小区业主,业主再将第一联交由小区门卫;物业服务公司则留存出门条的第二联。阿勇提供的这12张出门条,就属于物业服务公司开具给业主的第一联,他在出行条上自行填写姓名。另外,阿勇还提供了2010年5月份工资表复印件、印有小区“秩序维护员”字样的袖套等。
物业服务公司则辩称,出门条仅是公司发给业主的出门凭证,而不是发给阿勇用以证明其秩序员身份的证件。“因此,仅凭出门条不能证实我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阿勇的请求。物业服务公司随后起诉到法院,要求驳回阿勇的请求。两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勇提供的出门条第一联是物业服务公司开具,且出门条第一联的最终持有者为小区门卫,虽然出门条上阿勇的名字,不是物业服务公司填写,但该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对出门条的管理及使用制度,也没有对阿勇持有不同时间的多份出门条给予合理解释,在此情形下,法院采信阿勇的主张,认定当事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阿勇提供的出门条最早为2009年5月29日,因此应该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09年5月29日。
综合案件证据,法院最终依据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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