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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公司伪造装修材料检验报告 法定代表人被刑拘
2012-03-31 20:17: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1年4月28日,苏州市公安消防局全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情况通报中指出,常熟市消防大队装修类材料送检数量偏少与该市实际工程量不一致。常熟市消防大队对照行政审批窗口送审材料相关要求及以往审验的工程项目档案,发现实际情况与通报内容存在较大差异。针对发现情况,常熟市消防大队与苏州市公安消防局联合对三月份以来受理的装修材料检验报告进行了调档检查,发现部分检验报告存在伪造嫌疑。
常熟市消防大队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常熟市公安局分管领导进行了专题汇报,并配合刑侦部门对2008年以来审验档案进行查阅,发现存在伪造嫌疑的检验报告共计48份。侦查人员通过对涉假检验报告所关联的建设单位以及装修单位走访调查,发现位于常熟市的苏州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作案嫌疑。后经进一步查明:2009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朱某(男,1968年生,常熟市虞山镇人,系该消防工程公司主要负责人)伙同犯罪嫌疑人朱某、夏某以及沈某(三人均为该消防工程公司的工作人员),伪造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消防器材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业务专用章、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消防器材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业务专用章(1)、苏消检02、正本四枚印章,伪造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消防器材产品质量检验站的检验报告54份,用于所接工程申报消防验收。
犯罪嫌疑人朱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常熟市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执行逮捕,并送市看守所羁押;同案的其余三人被执行取保候审。目前,此案件正在做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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