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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应由谁承担?

2018-10-06 16:01:19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如何负担,规定并不明确,实践中存在分歧。

调研发现,在一起案件中[3],劳动者盛某 1955年7月30日出生,2015年6月30日在工作中摔倒脑部受伤。用人单位某运输公司为盛某缴纳了工伤保险。2015年7月31日至2017年1月4日期间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后,不予报销的自费部分医疗费共计63848.58元。盛某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认为,2015年7月31日至2017年1月4日期间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已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报销,盛某要求某运输公司承担上述期间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这种处理思路也有生效判决的例证[4]。

而在另一起案件中[5],劳动者巩某在工作中受伤,右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面部软组织损伤。用人单位家禽育种公司为巩某交纳了工伤保险,医药费17 601.02元已经核准报销。巩某要求家禽育种公司支付未报销医药费28 862.28元。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亦应由用人单位按无过错原则负担,故家禽育种公司应当对此承担支付责任。

两种观点的差异在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即劳动者仅能在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内享受医疗费报销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据此可知,不符合上述目录和标准的费用,应由劳动者负担。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仅是从基金支付角度规定,并未明确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的负担问题,不能当然解释成用人单位无需负担。毋庸置疑,实务中如此巨大的处理差异亟待解决。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对于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目的是为了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并综合考虑了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应当说,为了防止发生超标准医疗,目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能够有效控制工伤职工的就医行为和选择。

调研组认为,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一般应由劳动者自行负担。理由在于,第一,《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应由用人单位负担,判决用人单位负担没有法律依据;第二,国家对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有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应在规定的目录和标准范围内治疗,如认定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应由用人单位负担,容易引发道德风险;第三,有地方意见支持,如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十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主张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应由用人单位按无过错原则负担的观点的主要理由是,劳动者不应承担因工伤造成的风险。调研组认为,劳动者当然不应承担因工伤造成的风险,根据调研,在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都是100%报销;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在认定工伤前按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可以通过手工报销或二次报销的方式处理;对特殊病情,不具备可替代性药品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还能够突破目录范围予以支付,综上,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一般应由劳动者自行负担。

(摘自北京一中院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案件的调研报告课题,主持人:孙国鸣;课题负责人:赵悦;课题组成员:王磊、何锐、刘佳洁、张建清;邾映映、甄乾龙、范楷强、张治;执笔人:何锐、邾映映、甄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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