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例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工伤赔偿 » 工伤案例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是否有权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18-10-06 16:01:51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条例未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者是否有权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此问题实践中处理并不一致。

一种观点持肯定意见。在一件案件中[6],劳动者张某1952年5月24日出生,2012年5月2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2年4月3日,张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用人单位某物业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生效判决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某物业公司应支付张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 04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 048元。

另一种观点持否定意见。在一件案件中[7],劳动者时某1955年3月8日出生,2015年3月8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4年8月15日,时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用人单位某科技公司为时某缴纳了工伤保险。生效判决认为,因时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某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情形,故对时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通过对上述两件典型案件进行分析可见,肯定说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即到龄也是终止,劳动者有权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否定说则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仅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者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并不相同。两种观点迥异,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是否有权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亟待明确。

调研组认为,首先,从文义解释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明确的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并未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条件。肯定说主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也属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这种解释并不妥当。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立法显然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合同期满作为并列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非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条件。

其次,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立法目的看,考虑到工伤职工有可能伤病发生变化需要治疗,而且可能会在今后的求职就业中与非工伤人员相比存在一定的困难,实行这些补助,是为了使工伤职工在寻找到新的工作以前,基本生活开支有必要的保障,并有能力医治伤病。基于此,对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不存在再就业的需要,即无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不可否认,现实情形是,很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持肯定说的法官从保护劳动者利益角度出发,认定这些劳动者有权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这相当于增加了一个判断标准,即劳动者是否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了退休金。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了退休金的劳动者不能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则可以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种区别对待既不合理,也缺乏法律上的依据。

综上,调研组认为,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未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规定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条件,在立法未作修改前,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不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摘自北京一中院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案件的调研报告课题,主持人:孙国鸣;课题负责人:赵悦;课题组成员:王磊、何锐、刘佳洁、张建清;邾映映、甄乾龙、范楷强、张治;执笔人:何锐、邾映映、甄乾龙)

1  共1页
查看(0)  评论(0)  推荐
注:评论长度不超过1200字还可输入
评论内容:
验证码:
【本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并不代表本网站或站长观点。】
加载中...
律师名片
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性    别: 电    话: 021-60857666
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首席律师

站内搜索

联系我们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楼(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4、5号出口100米)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