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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双赔项目的范围如何确定?

2018-10-06 16:02:23

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问题,最高法院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已经给予了明确,即劳动者既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也即“双赔”。在具体赔偿项目上,审判实践中对以下问题也达成了共识:1、将医疗费用排除在可以兼得的费用之外;2、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涉及人身权益,实际上可以说生命、身体、健康等价值无法估量的项目应当双赔。但诸如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项目是否双赔,实践中处理并不一致。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双赔。理由在于,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的相关精神,在工伤保险赔偿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仅将医疗费用排除在可以兼得的费用之外,其他赔偿项目劳动者均可以通过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获得双重救济。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双赔。在一件案件中[8],劳动者王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工伤,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12 000元、医疗费28 20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护理费1560元、交通费912.5元,生效判决认为,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王某已获赔医疗费28 20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520元、误工费8000元、护理费1560元、交通费500元,劳动者不能获得重复赔偿,故认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4000元。在另一起案件中[9],判决也持相同观点,即认为劳动者虽可以同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但“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等实际支出费用或损失应就高抵扣,劳动者不能获得重复赔偿”。

从上可见,两种观点的核心差异在于对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实际支出费用或损失是否采取填平原则。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在双赔的观点下,由于当事人的诉讼策略选择,也会导致裁判结果的差异。例如,以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为例,如果劳动者先在侵权案件中主张误工费,其又能在工伤赔偿案件中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而如果劳动者先进行工伤赔偿诉讼,由于其已取得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再有误工损失的情况下,其不能在侵权案件中再获得误工费。双赔项目范围亟待明确。

关于双赔项目的范围,课题组搜集整理了各地规定,主要观点如下:

 

由此可见,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丧葬补助金等项目是否双赔各地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地方规定除医疗费以外的其它同类费用可以双赔,如重庆,有的则认为同类费用应当扣除,不适用双赔,如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安徽等地。

课题组认为,工伤保险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障性质,而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理念在于填补损害,使受害人能回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故在确定损失负担时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并以全面赔偿为原则,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鉴于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的立法目的、价值基础、赔偿主体均不相同,从而决定了二者在赔偿责任上并不存在冲突。从规定层面看,《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仅将医疗费用排除在可以兼得的费用之外,故其他赔偿项目劳动者均可以通过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赔偿获得双重救济。而从实务层面看,对于一些通过调解解决的工伤保险赔偿案件或者侵权赔偿案件,调解结果往往是一揽子解决,并不会对赔偿项目进行细分,在这种情况下,事实上也无法采用就高原则进行单赔。综上,课题组认为,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除医疗费用外,其他赔偿项目均可双赔。

(摘自北京一中院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案件的调研报告课题,主持人:孙国鸣;课题负责人:赵悦;课题组成员:王磊、何锐、刘佳洁、张建清;邾映映、甄乾龙、范楷强、张治;执笔人:何锐、邾映映、甄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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