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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私自展期,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013-05-03 12:56:21

 

    2011年6月20日,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企业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该企业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同日,小额贷款公司与胡某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约定胡某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小额贷款公司依约发放了贷款。该笔贷款到期后,该企业因故不能归还,小额贷款公司与该企业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展期手续,延长了借款期限。后该企业仍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于2013年1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企业归还欠款并要求胡某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期限是借款合同主要条款之一,期限的延长必然带来借贷双方及保证人权利义务的改变。形成新的合同关系,因此,贷款展期应当要取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如果担保人未承诺对展期的贷款进行担保,就不产生新的担保责任。因此,本案中,小额贷款公司与某企业在办理展期手续时,应当通知胡某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现借贷双方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展期,胡某对于该展期后的借款合同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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