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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途中货损,挂靠单位担责

2011-01-09 21:14:22

作者:李居鹏,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021-22817315
【案情简介】
2007年1月7日,张某携带加盖有上海YY公司公章的《委托书》到上海XX公司联系运输业务。该《委托书》内容为“兹有我单位沪A961**车辆去贵单位联系合法运输事宜,请予以接待,谢谢。”同日原告XX公司将其生产的2套模具交由张某驾驶的沪A961**中型货车承运。沪A961**车辆的《行驶证》显示车辆所有权人为上海YY公司。
同日,张某驾驶的沪A961**车辆在运输模具途中发生车祸,将2套模具损毁,后经合法评估,损失为60万元。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为全责。XX公司因与张某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遂委托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李居鹏律师于2008年3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YY公司赔偿损失60万元,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答辩】
上海YY公司辩称,沪A961**车辆是公司名下车辆,但仅为挂靠车辆,YY公司对该车辆的运营情况不知情,《委托书》上的印章是假的,可能是张某私刻。认为YY公司与XX公司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不应该承担XX公司的货损60万元。但公司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并没有对《委托书》上YY公司公章提出鉴定申请。
张某辩称,沪A961**车辆是李某挂靠在YY公司名下,李某正好有事情才让自己临时顶替代为驾驶该车辆的,自己并非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签署书面的运输合同,但从原告提供的由被告YY公司出具的委托书能证实,YY公司委派了沪A961**车辆为原告承运货物,因此双方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YY公司作为承运人,承接原告交付的运输货物后,理应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然在运输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货物毁损,导致原告遭受损失,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据此要求被告YY公司赔偿因承运过程中造成的货损60万元及相关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当支持。又因为张某为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对此次事故承担全责,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YY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XX公司货物损失60万元及相应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张某对YY公司的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一审宣判后,YY公司不服,上诉要求对委托书上YY公司的公章进行鉴定,XX公司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予以拒绝,且XX公司认为该公章的真伪不影响双方运输合同的成立,因为沪A961**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为YY公司。
二审经开庭审理后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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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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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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