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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把货物损失险当责任险,运输公司遭保险公司代位求偿
2011-10-15 18:00:20
委托司机方师傅运输货物,岂料运输途中由于方师傅疲劳驾驶导致翻车,货物全毁。因托运公司投保了货物损失险,事发后,保险公司按约赔付托运公司30万赔偿金。保险公司认为,货物被损是方师傅出车祸所致,方师傅和运输公司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保险公司有权向其追偿。为此,保险公司一纸诉状将方师傅告上法庭。日前,崇安法院审理了这起保险代为求偿纠纷案件。
疲劳驾驶货车出车祸,误把货物损失险当责任险
今年35岁的方师傅是位货车司机。2009年5月13日,某运输单位接到一笔生意,对方委托其托运一批塑料管去外地。之后,运输单位委托方师傅运输货物,双方签订了运输协议。为防止塑料管在运输途中被损坏,托运前,承运方和托运公司协商,由托运公司为货物投保了货物损失险。承运方认为如果到时货物发生灭损,就由保险公司赔偿,自己无需再投保。次日,方师傅驾车从无锡出发。15日晚上,已经在高速上行驶了12小时的方师傅见前方没有车辆,睡意越来越浓,就在自己迷迷糊糊的时候,手中的方向盘突然一偏,车子直直的掉进了旁边的深沟内,车上的塑料管顿时都被折断,倾泻一地。
货物损毁谁买单?三方起争执
事故发生后,谁应为此次事故买单呢?三方各执己见。保险公司认为,托运公司投保了货物损失险,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损失,但方师傅的疏忽大意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向托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后有权向方师傅和与托运公司签运输协议的承运方追偿。而方师傅认为自己只是和运输公司签了协议,和托运方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系依据运输协议,因此保险公司对自己不存在基于合同的代位求偿权。作为承运方的运输公司则称货物损失险是其与托运方共同协商投保的,而且投保单上明确记载了承运货物的货车号码,故自己和托运方同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共同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无权对其提出代位求偿。
法院判决承运方未投保责任险需担责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托运方和承运方之间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托运方和保险公司亦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故虽承运方事先和托运方协商购买保险,但运输公司并不能规避此次事故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方师傅不是托运方的内部人员,不存在隶属关系,且各自的经济利益也不相同,方师傅亦应承担连带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运输公司和方师傅共同向保险公司赔偿货物保险金损失30万。
法官说法:货物损失险,是以运输货物为保险标的,当货物发生灭损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的保险。该案中,托运方以其货物作为投保的保险标的,所涉险种即为货物损失险。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顾名思义,保险公司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具有赔偿责任。承运方完全符合这一险种的投保条件及要求,当其投保责任保险时,就可依照造成交通事故需承担的责任,向保险公司索赔。该案中承运方和托运方协商投保,其认为可对事故产生的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是对保险性质的误解,承运方应投保责任险。法官提醒,在保险中要区别货物损失险和责任险的不同,别到时吃了哑巴亏。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陈沂青 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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