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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分析房屋装潢常见纠纷

2013-02-16 10:04:39

 

近几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因房屋装潢而引发的纠纷也呈现出明显上升的趋势。广大业主在化巨资甚至倾毕生积蓄置购房产后,一般都想请一个价廉质优的装潢公司为自己的居室进行装修。然而,由于在装潢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装潢公司不讲诚信或由于业主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装潢纠纷就接二连三地产生。下面,我就闵行区法院近年来受理的此类纠纷所呈现的特点和避免此类纠纷应把握的几个方面等向记者们作一个简单的通报。

一、房屋装潢纠纷,有三个显著的特点

(一)无效合同在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分析受理的案件,发现无效合同约占35%。无效合同的产生,主要缘于装潢公司没有取得装潢资质证书。其中有的装潢公司虽有营业执照,但在取得执照之后,尚未取得资质证书之前,就开始承揽房屋装潢工程。更有甚者,连营业执照都没有,也装模作样地承接装潢。一旦产生纠纷涉讼,其装潢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其原因在于,有些业主为压缩装修开支,自行去找“装修游击队”进行装修。其后果是,因这些装修人员一无施工资质,也无相关的施工设备及人员,往往造成施工质量低劣,需对工程进行返修。如一案件中一位业主原本与装潢公司订合同,因价格未谈成,就请了一位“师傅”装修居室,双方签订协议后进行装修,后发生矛盾起诉到法院,审理中经检测,竟然发现,电气、墙地砖、木地板、吊壁橱、细木工、清漆、涂料等七项分项工程不合格。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合同无效,装潢“师傅”支付相应的修复费用。

与此同时,个人装修队为承揽工程,往往先假意自行压价,等承接工程后,又反复要求业主增加工程款,如遭拒绝,轻则予以偷工减料来进行应付,重则威胁甚至打骂业主,使业主有家难回。譬如上述案例中,施工人员既强占房屋又不施工,后来撤出施工现场后,又不向房东交付房屋钥匙。还有一起案件,业主是请个人装修农村房屋,因双方对工程支付时间及每次应支付的额度发生争议,审理过程中,业主称,装修方因催讨工程款无着,威胁自己的子女,造成一家人举家搬离原住处而在外借房的的情况。诉讼中,业主为了安全,还拒绝提供联系地址。其女儿也因安全问题而辍学在家。这是所有业主都不愿意看到和发生的事。

(二)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往往需要进行审价、鉴定或评估。工程价款约定不明或装潢过程中增加工程量又未约定明确时,如果双方不能协议一致,案件往往需要审价确定,而如果是由于装修质量发生问题的话,还要对质量进行鉴定,同时还要对返修费用进行评估。这样,一来造成案件的审限被拖长,二来造成诉讼成本被提高,案件的处理难度也同时被增大。如在一个案件中,装潢公司要求业主支付装修尾款30000元,而业主认为不仅不应支付工程余款,而且装修有较大质量问题,反诉要求赔偿修复费用21000元。在双方分歧很大,法院做了大量工作仍然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这个案件就先后进行了工程造价的审价、工程质量的鉴定及修复费用的评估。三项评估审计的费用相加高达14000元,不说法院审理时调解的难度大大增加,同时还浪费了当事人大量的金钱及精力,而最后法院判决双方之间的费用相抵扣,仅是业主支付承揽人工程款不足5000元。案件最后是公正的解决了,但原被告双方都付出了较大的代价。

(三)业主多以装修质量为由,或起诉或抗辩或反诉。除了业主主动以质量问题为由起诉装潢公司以外,一旦装潢公司起诉业主要求支付工程余款时,有的业主就会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而且一般还会提起反诉。如在一个案件中,业主已经入住近一年,当装潢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工程余款1万余元时,业主便提出有八项质量问题要求装潢公司解决,其中包括马桶及消毒柜松动、卫生间地漏问题、浴室接合部的螺丝、钢架生锈、窗台出现蛀孔等等一系列理由来推拖。应该讲,如果是一点点细小的瑕疵的话,业主本来可以向装潢公司报修来妥善解决,但有的业主认为装修公司已经赚到钱了,这点余款就是不付。业主就抱着他来找我,我就找他,他不来找我,我也不找他的消极态度。由于本案中业主明确提出质量问题不作为反诉,法院依法判决业主按约支付工程余款。

二、认真审理装潢纠纷,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鉴于装潢纠纷的特点,法院在审理装潢纠纷时,本着诉讼经济、节约成本的原则,多做调解工作,能调则调,化解纠纷。同时本着促进诚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判令不讲诚信的装潢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如某业主与上海某建筑装饰设计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由设计公司为其装修自家的新居。三个月后,业主搬入居住,发觉客厅所铺的地砖有明显色差、渗透等现象。于是,他翻出了还未处理掉了地砖包装,这才发现包装盒上明确印着“合格品”字样。翻开当初与装潢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单,上面赫然标明了“客厅地面使用亚细亚牌优等品地砖”的字样,业主多次与装潢公司进行交涉,但被告知只是包装盒搞错了的原因。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装潢公司退还地砖款7,441.2元并赔偿原告损失7,441.2元。法院通过庭审质证证实,装潢公司所用地砖的等级即为合格品,非优等品。然装潢公司在与业主就材料价款进行结算时,按优等品地砖的价格结算,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业主要求退一赔一的诉请成立。(见案例新闻稿件《合格品地砖冒充优等品地砖》)

三、避免房屋装潢纠纷,可从六个方面把握

房屋装修,一旦发生纠纷,对双方都是比较棘手的事情。轻者耗精力物力,重者上法庭争讼。为此,我院根据审判中遇到的问题,总结了一些避免装潢纠纷的对策,供广大业主参考。

(一)装修房屋一定要请正规的装潢公司。正规的装潢公司不但要有营业执照,还应具有资质许可。在这样的前提下,才能与其签订装潢合同。或许正规的装潢公司所开出的费用要比请外面的小包工头要贵一点,但这样装修质量及维修都有了保证,让人觉得放心。如有的业主与上海知名品牌装潢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双方约定在竣工验收后要签订工程保修单,同时在工程施工结束后,装潢公司将出具统一的发票。而且在施工结束后,双方又委托上海市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装饰工程进行了验收,检验结论为工程合格。我相信,有这样的装潢公司给自己的家庭居室进行装修,一定会给业主带来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尽最大可能避免纠纷。

(二)在装潢合同中对装潢标准、装潢材料一定要有详细约定。因为装潢合同一般都是约定闭口价,而同样的材料,因为品牌不同,之间的差额是相当巨大的。而且同样品牌不同型号之间也是有不小的差价。有一个案件,双方约定除装潢公司购买的以外,其余由业主自行购买,装潢公司开具的工程预算单上列明五金项目金额为500元,但对五金项目是哪些,并未明确。后在交房时因马桶的金属软管断裂造成漏水损失,双方对该金属软管是谁购买的产生争议。如果有了详细的约定,就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三)要确认工程款,并索要收据或者发票。业主在向闭装潢公司支付工程款时,一定要向公司确认的人支付工程款。付款后,还要索要收据及发票。因为这些是认定业主向装潢公司支付款项的依据。因为,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就可以此证据予以认定。如一装潢公司起诉索要工程款,被告方业主提出其曾经支付过原告3000元,认为此款应该在工程款中扣除。但对此付款却提不出相关证据,最终法院对此付款没有认定。

(四)工程量变更,应及时对工期和价款进行重新约定。在房屋装潢的实际履行中,往往发生工程量的增减,故对增减项目时,双方应及时对增减项目的价款进行约定,对相应的工期也要进行调整,这样发生纠纷时,无需再进行审价,业主要追究装潢公司逾期竣工责任时也有据可依。而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发现,在业主起诉要求装潢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时,会以装潢公司超过合同约定的工期为由要求支付违约金,而在审理中一般又会发现,装修又有增减的施工项目,这样原合同约定的工期在工程项目有增加时就难以适用,要追究装潢公司违约责任时也没有了依据。

(五)装潢工程结束后,要对工程进行及时验收。这点对于对业主来说,尤其重要。如在一案中,对于装潢公司的施工量问题,因为当时装潢公司撤离施工现场时,双方当事人没有确认施工的工程量,又没有采用证据形式予以固定,故不可能再对当时施工的工程量作出确认。业主在诉讼中提出的评估报告难以证明装潢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且评估报告系业主单方进行委托,装潢公司不予认可。所以业主主张返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支持,也无法支持。

(六)一旦发生质量纠纷,应及时起诉,千万不能擅自入住,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装潢纠纷出现后,作为业主一方,千万不可破坏现场。在此情况下,如果仍一味地入住或者自行修复,其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就会被掩饰或灭失,业主一般就要承担证据不足的后果。如在一案中,原被告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原告按约进行施工。后被告在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前提下,实际入住,而在原告起诉要求支付工程余款时,业主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对此,法院因其已实际入住而没有采信其主张,最后吃亏的当然是业主。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因房屋装潢而引起的案件还会不断增加。新闻界转告广大要进行房屋装潢的业主,装潢时,务必要聘请正规的装潢公司,确认其装潢资质,千万不要贪一时便宜而让“装潢游击队”进行施工。然后,在签订合同或合同变更时小心谨慎,在材料的约定,工程款的支付,工程阶段或完毕时的验收等各个环节上,一关一关地进行认真把握,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自己耗巨资购买的房屋实现理想的装潢。对广大的装潢公司,我们要说的是,做生意一定要讲诚信、重质量、负责任,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想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马虎了事等手段赚取利润的话,结果只能是官司缠身,损名失利。

200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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