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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类公司做不同业务 不宜认定违反竞业限制
2014-03-13 21:50:51
客户咨询:在同类公司做不同业务违反竞业协议吗?
您好,我在甲公司(培训机构)当讲师,主讲中学英语课程。期间我与甲公司签有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离职两年内,不在其他机构从事同类业务。前不久,我离职后,来到乙公司(也是培训机构),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甲公司认为我违背竞业禁止协议。请问,我违约了吗?
律师解答:在同类公司做不同业务不宜认定违反竞业协议
竞业禁止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本案中竞业禁止应当是属于约定竞业禁止,双方约定刘女士离职两年内,不在其他机构从事同类业务,而没有禁止到其他机构从事其他业务,除非刘女士从事其他业务时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或经营信息给甲公司造成损失,否则刘女士的行为应当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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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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