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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如何理解"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规定?
2012-01-27 17:00:29
如何理解《劳动法》26条第3款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规定?
1、“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对此,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该款为由,与劳动者协商不成而接触劳动关系的,必须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原劳动合同已经无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可能。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证据证实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因协商不成而解除合同。因此,如果公司所称员工岗位不再设置或公司业务调整,这些均不是不可抗力所致,公司不能据此提出接触劳动合同。即使发生不可抗力,如果公司事先未跟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如果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停工期间的工资损失。如果劳动者不要求恢复劳顿关系的,则用人单位应该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造成劳动者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损失未必是劳动者的原工资收入,应按公平合理原则,根据劳动者实际损失和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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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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