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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业务员丢失货款,应当赔偿单位损失吗?

2011-09-29 08:25:04

    问题:

    你好!我是一家公司法务部的工作人员,工作中遇到一个问题,希望给予帮助。 

    我公司有一名业务员,在他进入这家公司一个多月后(试用期)的一天晚上,他去一个客户那里收两万元广告款。结果在乘坐公交车时被盗。当时他马上报警,公安局立案后,也没有什么结果。 

    鉴于其行为已经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公司决定从其工资中予以扣除,但是又担心没有法律依据。 

    请问:我公司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谢谢! 

 

    解答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这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与该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公司可以要求其依法赔偿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可以每月从工资中扣除,但是扣除的数额不能超过本人工资的20%。 

    另外,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据此,只要您所在单位有“丢失货款要赔偿”的相关制度规定,该职工也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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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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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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