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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集团内部工作调动,如何避免工龄被“清零”?
2012-01-26 12:53:32
导读:目前,劳动者在集团内部不同独立法人企业间的调动大量存在,有的确实属于集团业务发展需要,另一方面也不排除企业方面故意用此种方式将劳动者工作年限“归零”,逃避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责任。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当时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从法律上堵住了用人单位上述规避劳动合同法将劳动者工作年限“归零”的漏洞。
本案张伟(化名)以致不同的单位工作年限累计已达10年为由,要求现在的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历了仲裁胜诉、一审败诉、二审又胜诉的一波三折的曲折过程。值得一读,特此推荐。
【案情简介】
张伟年过四十,在上海某商务公司扬州分公司供职,2009年12月他的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就不打算继续聘用他了。老张很窝火,他可是算得上是“元老级”的职工了,并且2000年到2001年间,他为公司的筹建还出过不少力。
在2010年1月,张伟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委认为张伟目前所在的公司是南京某乳业销售公司扬州分公司变更而来的,张伟两个工龄加起来超过10年,认定张伟符合签订无固定限期劳动合同的条件。遂判决
而商务公司来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该单位不符合和张伟签订无固定限期劳动合同。一审法院查明,上海某商务公司扬州分公司成立于2001年1月,领取了营业执照,经济上独立核算,具备独立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最终判决张伟不符合和商务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一审宣判后,张伟向扬州中院提起上诉,表示他是1998年进入该乳业公司扬州分公司工作的,2001年乳业公司决定成立商务公司,他在公司的要求下去了商务公司工作,实际上仍然属于该乳业公司的员工,这样算来工作时间已经超过10年,公司就应该和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扬州中院查明,两分公司大股东相同,办公地点也一样,后来搬迁但是办公地点还是一样,两公司也都是以该乳业总公司的奖惩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最终认定两公司是关联企业。法院确认张伟连续工龄超过10年,最终撤销一审法院在2010年做出的判决,还判决商务公司在判决书送达10日内和张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
法官介绍,如今劳动者在集团内部的子公司之间工作调动是很常见的事,那如何防止到了新的子公司原来的工龄就被清零导致权益受损呢?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李居鹏认为:首先,最好要求公司在调动时出具书面的通知,劳动者要保留好该通知原件,以作为将来证明“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证据;其次,应该要求新单位在调令上书面承诺之前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其次,实践中有的单位在计算年休假等事项时会自动连续计算之前的工龄,劳动者则应该日常留个心眼,保留新公司实际认可原工龄的凭证。这样可以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名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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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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