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答疑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律师答疑
律师答疑:单位支付了培训费又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赔偿怎么处理?
2012-01-27 17:02:11
1、 根据劳办发(1995)264号文的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不受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赔偿的限制,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出辞职的,不需赔偿培训费。
2、 按等分金额和已服务年限递减支付违约金。
3、 对双方约定对于违反服务期约定须全额承担培训费、住房补偿费的,不能简单按双方约定执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约定服务期往往基于其给予了劳动者特殊福利、待遇。对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给予特殊福利待遇并非全无回报,其为此付出的劳动无论期限长短,一般都会物化在用人单位的成果中。因此,对于约定已服务期限一点都不予折扣的,不能简单地以双方合意为断案依据。从公平合理原则出发,劳动合同解除时,应将劳动者已服务年限给以一定程度的折扣。
4、 当双方对违约金约定过分高于或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增加。
1 共1页

加载中...
律师名片 | |||
---|---|---|---|
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首席律师
站内搜索
业务范围
联系我们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楼(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4、5号出口100米)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