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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单位支付了培训费又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赔偿怎么处理?

2012-01-27 17:02:11

 

1、  根据劳办发(1995264号文的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不受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赔偿的限制,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出辞职的,不需赔偿培训费。

2、  按等分金额和已服务年限递减支付违约金。

3、  对双方约定对于违反服务期约定须全额承担培训费、住房补偿费的,不能简单按双方约定执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约定服务期往往基于其给予了劳动者特殊福利、待遇。对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给予特殊福利待遇并非全无回报,其为此付出的劳动无论期限长短,一般都会物化在用人单位的成果中。因此,对于约定已服务期限一点都不予折扣的,不能简单地以双方合意为断案依据。从公平合理原则出发,劳动合同解除时,应将劳动者已服务年限给以一定程度的折扣。

4、  当双方对违约金约定过分高于或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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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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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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