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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日期落款不当 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2012-04-07 10:44:25
【案情摘介绍】
2010年5月1日至3日法定假日后,劳动者4日、5日两天无故未办任何手续,未上班。2010年5月5日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出警告信。劳动者2010年5月6日、7日、8日三天仍未来上班。用人单位2010年5月8日依据规章制度“职工无故旷工4天以上,解除合同”规定,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劳动者2010年5月10日来公司,表示不服公司的处理,提出申诉,理由是:“公司的警告文书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落款日期均为2010年5月5日。本人3天国定假+4天旷工的话,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生效日期最早为2010年5月8日;故公司解除合同通知书在2010年5月5日作出是违法的;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公司称:“解除合同通知书落款日为5日是笔误,劳动者旷工日至9日是事实,公司处理并无不当,不同意劳动者的要求。”
【法院判决】
法庭取证结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职工无故旷工4天以上,解除合同。”该规章制度制订程序合法,且已经公示,属合法有效。公司发出的解聘证明书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的日期都是5月5日,(因职工在扬州,当地没退工单,用的是解聘证明书)。法庭认定,书证出现一次笔误可理解,出现二次笔误理由不成立;该案后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劳动者不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倍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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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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