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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为竞争对手服务,脚踏两只船判赔40余万元
2011-07-05 21:37:10
本报讯 (记者 李奎)某跨国企业CEO丁某领着“东家”的高薪,却暗自加入到竞争企业当中,结果双方引发劳动争议诉讼。
记者上午获悉,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丁某向“老东家”返还41万余元的年终奖、工资等。
南化红山膨润土(辽宁)有限公司是一家跨国企业,经营范围主要是膨润土和煤粉。
2005年2月1日,南化公司与丁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聘用丁某为公司CEO,月工资为6.3万元。
合同中还特别约定,在聘用期间,除非得到南化公司的书面同意,丁某不应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任何与南化公司业务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也不应接受其它任何聘用。
2009年11月,南化公司向丁某发出《解雇通知书》,称南化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丁某加入其它公司公开从事与公司竞争的业务,对南化公司的业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法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认定丁某已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故终审判定丁某向南化公司返还年终奖和工资等41万余元。
法制晚报 作者:李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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