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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病假经商 单位可解约

2012-10-23 08:13:35

  员工李某通过熟人,从医院获取了一张:“患有严重乙型肝炎,建议休息治疗3个月”的证明,而后向公司请病假。公司因不明真相,准假3个月。近日,公司发现李某悄悄与他人合伙经商,遂明确要求其要么去医院复查,要么复工。李某拒绝复查,公司遂依据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员工连续旷工5天以上,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单位相关制度,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咨询,公司做法是否合法?

  法律人士表示,公司有权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首先,李某无权拒绝公司的复查要求。虽然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情况可享受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但就职工是否真正“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有权核实。因为《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第2条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伤病职工需要转入长休的,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经企业行政批准。”在已经发现李某并未真正休病假的情况下,公司要求其去医院复查,以查清事实,李某必须服从。

  其次,员工严重违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方面,《通知》第2条还指出,用人单位要建立定期家访制度,及时了解长休职工的伤、病、残情况变化,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对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既然公司已通知李某复工,而李某拒绝,公司自然有权按旷工处理,将其解聘。

  另一方面,《通知》第4条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单位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辞退。李某借“病假”之名与他人合伙经商,又拒不复工,明显与之吻合,即公司同样有权以此将其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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