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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两员工窃取原公司技术制造同类产品被判刑
2011-06-11 12:46:38
新华网南京6月8日电(记者王骏勇)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法院知识产权巡回法庭7日进驻企业车间,对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进行一审宣判。南通神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原技术人员刘某、李某,窃取原公司核心技术信息跳槽至浙江一企业,帮助生产同类产品,给原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并分别处罚金8万元。
据介绍,2000年至2004年,神马公司投入大量研发资金,运用新材料、新技术自主研发成功空心复合绝缘子并投入生产。公司将其产品设计图纸等各类资料确定为商业秘密,并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刘某、李某分别于2007年、2008年成为神马公司的技术人员,并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等,两人在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生产空心复合绝缘子的工艺流程及相关技术信息。
2009年4月,浙江九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并计划生产空心复合绝缘子产品,遂向刘某、李某两人发出招聘邀请。两人经商议,分别于2009年5月和6月先后从神马公司辞职。离职前,两人分别将空心复合绝缘子生产的作业指导书、设计图纸等生产技术资料用U盘进行备份,并通过神马公司原总工程师朱某私自解密后带出神马公司。同年6月和7月,两人被九天公司录用。
2009年7月至12月间,两人在九天公司研制空心复合绝缘子产品的过程中,擅自使用神马公司的技术信息,参照神马公司的设计图纸,为九天公司设计、试制出了相关复合绝缘子产品。
2010年1月27日,两人被如皋市公安局查获归案。
经鉴定,神马公司这两项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而九天公司空心复合绝缘子产品中使用的相关技术信息与神马公司的上述技术信息实质相同。上述两项技术信息仅独占许可权价值便分别达人民币64万余元和127万余元。
庭审现场,控辩双方针对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李某在明知九天公司将生产与神马公司同类产品时,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窃取了神马公司的诸项技术信息,并在九天公司擅自披露、使用了神马公司的技术信息,主观上具有侵犯神马公司商业秘密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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