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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辞退员工误区二:员工违纪,就可以辞退。
2011-01-08 10:26:00
误区二:员工违纪,就可以辞退
这也是许多法律观念淡薄的管理者的普遍想法。其实以员工违纪为由辞退与试用期内辞退一样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也就是说,并非违纪了就可以辞退,而是违纪必须要达到“严重”的程度,并且要有违纪的证据。
现实的问题是如何判断违纪的程度,如何认定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纪?通常的做法是企业需要事先制订明确具体的规章制度,并以此作为重要依据。
但在实务操作中,许多企业往往只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以所谓“加强管理,严肃纪律”为由,制定了明显过于苛刻的规章制度,对实际上只犯有小错的劳动者,却按严重违纪来解除劳动合同。为此而引发的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目前对何谓严重违纪,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致使在适用该项条款时出现认识上的分歧。
新闻晨报曾经有个相关的报道,说的是有个业务主管方小姐因为自己的手机播放了“我不接、不接,就不接……”的歌词,惹怒了公司的重要客户,致使数十万元的业务“泡汤”,手机的主人也就此含泪告别了月薪5000元的岗位。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方小姐喜欢使用美妙悦耳的手机彩铃声,各种各样的彩铃她都想试一试。1个月前,她迷上“我不接、不接,就不接……”歌词后,其手机就播放了这段有趣的彩铃。两星期后,方小姐所在的公司与一家客户洽谈一笔48万元的业务,公司让方小姐负责与对方联络。在决定由哪家公司接这笔生意的那天早上,那家客户想与方小姐所在公司的总经理碰面,打手机通知方小姐。由于手机的信号不好,客户连续打了5次都因为话音不清晰而被迫中断,每次通话中断后重新再拨,手机中听到的就是“我不接、不接、就不接……”的声音。那家客户的老总被彻底惹烦了,拒绝再与方小姐联系。
第二天,方小姐所在公司得知此事后,这笔业务已落入他人之手。对此,方小姐所在公司认为,方小姐使用手机不当,致使本公司蒙受损失,她被辞退理所当然。方小姐则认为,公司方面仅通过客户的反映,就用播放音乐不当的理由来辞退她,是没有道理的。
这是个典型的用人单位以违纪为由辞退员工的案例,那我们应当如何判断它的合法性呢?首先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要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之劳动者。如果规章制度中有不准使用“我不接、不接`````”彩铃的规定,且已达到严重违纪,并且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都合法,处理的程序也合法,也就是说实体和程序都合法,则以违纪辞退员工处理才是合法的。根据这个报道的内容,似乎该公司事先并无如此具体的规定,只是在事后强调“使用手机不当,致使本公司蒙受损失”,因此胜诉的几率应该不会很大。
在实际的仲裁及审判过程中,仲裁员及法官一般不会完全以企业的规章制度作为唯一准绳,而是会认真考量企业规章的合理性,综合企业的类型、规模与职工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大小,并根据自身在长期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经验作出综合判断。
因此根据该条辞退员工确实需要慎重,当然对于那些事前并无相应的规章制度,违纪事实证据也不充分的案例,企业就更没有胜诉的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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