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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辞退员工误区一:试用期可以无条件辞退员工

2011-01-08 10:25:02

误区一:试用期可以无条件辞退员工

这是最最普遍,也是最最“深入人心”的最大误区,甚至连不少被辞退员工也是抱如此想法。

确实,《劳动法》给与企业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的合法权利,但这不是无条件的,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具体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由此可见,“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在试用期内合法辞退员工的必备前提,没有这个前提的辞退就是违法的,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要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必须把握“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原则。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存在“录用条件”,同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实践中的典型错误做法。维权意识强的员工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此时公司往往在管理上会陷入更加难堪的境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所约定的录用条件也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序良俗,象以“能喝酒”、“能陪客户跳舞”等作为录用条件绝对是无效的,即使事前制订了,也是不能以此为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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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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