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维权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企业维权

企业辞退员工误区九:员工辞职需经单位批准

2011-01-08 10:35:01

误区九:员工辞职需经单位批准。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辞职的权利,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如果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情形,则无须提前,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请注意,这里的用辞“通知”,也就是告知的意思,所以根本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或批准。当然,如果劳动者出于个人原因,希望离职缓冲期能少于三十天的话,这就需要征得单位同意了,否则就属于擅自离职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  共1页
查看(0)  评论(0)  推荐
注:评论长度不超过1200字还可输入
评论内容:
验证码:
【本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并不代表本网站或站长观点。】
加载中...
律师名片
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性    别: 电    话: 021-60857666
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首席律师

站内搜索

联系我们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楼(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4、5号出口100米)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