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维权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企业维权
丈母娘成了代理商,徐汇区法院判销售主管赔公司10万元
2012-12-22 15:35:26
导读:在3M公司担任销售主管的顾先生,私下以其岳母的名义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成为特约销售商经销3M公司的产品。3M公司获悉后以顾先生存在违纪行为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要求顾先生支付赔偿金50万元。徐汇区法院日前作出判决,顾先生赔偿3M公司10万元。
自2001年起,顾先生担任3M中国公司销售主管,负责“新雪丽”产品等服装相关辅料销售工作。双方签有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一份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的第五条约定,“雇员同意在被公司聘用期间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经营或参与经营、加入与公司生产同类商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现实或潜在商业竞争的竞争企业,否则,雇员因上述行为而获得的一切利益归公司所有”。
2010年11月15日,3M公司以顾先生存在违纪行为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同时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顾先生支付违反保密协议的赔偿金50万元。仲裁委裁决对3M公司的申诉请求未予支持。3M公司不服该裁决,遂向徐汇法院提起诉讼。
顾先生辩称,保密协议约定“雇员因上述行为而获得的一切利益归公司所有”,缺乏法律依据,属于无效条款。自己也是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才知晓岳母投资成立公司一事,被告不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认为,纵观本案事实,3M公司有理由相信被告对于其岳母投资成立公司是知晓的,被告的辩称违背常理,难以采信。特约销售协议明确,特约经销商需保证,“3M的雇员或其家属,没有直接或间接在经销商或其任一关联企业中享有或持有经济利益。”作为销售主管,其岳母投资成立特约经销公司时,违背了对公司承担的包括保密义务在内的忠诚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3M公司遭受的侵害及损失难以考量,对被告作出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金额可依法酌情判处。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M中国有限公司10万元。

律师名片 | |||
---|---|---|---|
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首席律师
站内搜索
业务范围
联系我们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