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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 客运公司无错也要赔
2011-08-21 09:39:21
本报讯 乘客购票上车,途中因车祸受伤,客运公司能否以自己对车祸发生无过错为由逃避对乘客应负的责任?日前,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2010年5月13日16时左右,徐某乘坐公交车回家,该车行驶到房山区长周路双孝东口时与突如其来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在剧烈撞击中,徐某双膝关节损伤,左侧第5肋骨骨折,住院治疗3个月。经交管部门事后鉴定,此次事故由小型客车司机负全责,公交车司机和伤者无任何责任。
徐某要求公交车所属的客运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等,而客运公司以“在此次事故中,我们也是受害者,徐某应该向小客车司机主张赔偿”为由拒绝。
法官经审理认为,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当乘客登上所乘车辆时,即已与所乘车辆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虽然这起交通事故责任不在公交车,但由于该公交车与乘客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公交车应对事故中受伤的乘客负有法定的赔偿责任。同时,该公交车在承担了对乘客的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向事故责任者进行追偿。最后,法院判令客运公司赔偿徐某25420元。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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