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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班车免费不免责 蹭车人受伤照样能获赔

2011-08-31 08:59:53

法院:超市是第一责任人车辆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专家:乘客须持购物“小票”方能获赔说话不成立

法治报记者 丁孙莹 翟珺

    中秋将至,超市又掀促销潮,穿梭在城市当中的超市免费班车如同一道道流动的风景,日日迎送着一茬又一茬的超市顾客。可是,身处拥挤的免费班车,乘客是否担心过其中的安全隐患问题?记者连日了走访了多家超市班车,发现目前不少超市已将免费班车业务外包,也就是说所有班车车辆的安全行驶、停靠等问题全都通过一纸协议,转给了车辆租赁或服务公司。如此一来,超市真的就能置身事外吗?

    事实并没有那么简单。日前,普陀区法院审理了有关消费者在超市班车上摔跤致伤的案件,根据案件判决结果,超市仍是事故的第一责任人,车辆租赁公司则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专家同时指出,超市所谓的乘坐班车致伤必须持购物小票才能获赔的理论并不成立。

案件直击

    到超市去购物,原本应该是愉快的经历,不料却在超市班车上 “摔了”,接着,就医、诊疗,甚至打官司,购物经历竟然成了 “就医”经历。

    日前,普陀区法院审理了有关消费者在超市班车上摔跤致伤、进而向超市索要赔偿的人身侵权案件。

车速快 乘客颠簸至腰椎骨折

    “我坐在超市班车的最后一排,当时车子开得很快,又剧烈颠簸,我从座位上弹起来又跌回去,当时腰部一阵剧烈的疼痛。”因为乘坐超市班车,张女士腰部受伤,经过鉴定,她的第1腰椎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而损伤的后遗症已经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乘坐班车竟然也会酿成如此严重的悲剧?为讨回自己的权益,张女士将超市以及第三人沪上一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普陀区法院,要求获得残疾赔偿金12万余元。

    张女士向法庭陈述,去年1月2日上午9点多,她与家人一起在超市购物,后乘坐9点40分发车的超市免费班车11号线回家。在回家的途中,张女士认为当时班车的行驶速度过快,在经过不平整的路面时发生剧烈颠簸,致使她当场觉得腰部受伤,疼痛不已。

    张女士回忆当时的情况,因为觉得腰部受伤,她并没有立即下车就诊,而是跟着这趟班车重新回到超市,到服务台要求解决。当天,她就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医院就诊,并被诊断为腰椎骨折,需要休息期15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60天。

    张女士认为,超市的免费班车属于经营者提供的延伸服务,她在超市购物后乘坐了其提供的班车,因驾驶员对道路状况不注意,车速过快,致使自己受到颠簸而受伤。张女士坚持认为超市方面在提供服务时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害赔偿,而第三人汽车服务公司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现场,张女士向法庭递交了购物小票、第三人车队队长开具的事故清单、相关的医药发票等证据。

    对此,被告超市以及第三人辩称,超市班车11号线的发车时间为9点20分,并非张女士所言的9点40分。超市以及第三人均对张女士所称的 “因车速过快,颠簸至其受伤”的这节事实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提供的各种证据均能证明当时超市班车11号线途经路段确实在修路,并且其投诉的时间等内容均有一定的序贯性,法院认为事情发展合乎情理,因此张女士的说法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伤,受害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今社会,免费班车作为超市的一种营销手段,应视为经营者为消费者来店消费提供的配套服务,理应纳入其安全保障范围,因此超市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使接受服务者免受财产或人身的损害。

    案件中,车辆驾驶员明知存在修路的情况,而车辆经过不平整路面时会颠簸,即存在不安全因素时,未能给予乘客必要的提示、说明、警示并采取减速措施,疏于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导致张女士受伤,其行为存在过错。因此,普陀区法院一审判决超市赔偿15万余元。

急刹车 蹭车者留下后遗症

    刘先生本想贪点小便宜, “蹭”坐了超市的免费班车,不料班车一个急刹车,刘先生猝不及防跌倒在车厢内,后枕部受伤,鲜血直流,被立即送至医院救治。

    在此后的两年里,刘先生因这次蹭车留下了不少后遗症,颈椎和胸椎多处疼痛。他身上一度长满红色丘疹,被诊断为“血管瘤痣”。接着,刘先生又先后经历了两次手术。事后,刘先生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超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20余万元。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先生被评定为两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

    对于刘先生的诉请,超市方面则坚称他的人身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所造成。然而,刘先生坚持认为自己在超市班车内受伤,属顾客受伤事故,不属交通事故,要求超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刘先生可以选择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也可以选择服务合同的违约之诉。现在刘先生选择了后者,要求超市承担责任,属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法院应予以支持。由于超市班车接送客户是商业活动中的服务行为,顾客与超市之间的服务关系成立,超市有义务确保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据此,一审法院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判令超市赔偿刘先生21.8万余元。

    此后超市方面提起上诉,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先生选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超市承担违约责任是否成立。法院认为,刘先生既然获准乘坐超市免费班车,超市就负有将他安全送至目的地的义务,因此维持原判。

记者调查

    在普陀区法院最新判决的案例中,值得注意的是,原告不仅将超市告上法院,同时还将汽车服务公司作为第三人一同诉至法院。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有不少超市并不“自营”超市班车,而是将这块业务 “外包”。

    事实上,记者走访多家超市后发现,超市的免费班车不仅多 “外包”,班车上的乘客也并非都是到超市购物的顾客。尤其在早高峰期间,蹭车的上班族还不少,致使免费班车越来越挤,留下不少安全隐患……

超市:

“外包”班车便可“放手了”

    在普陀区法院判决的张女士乘坐班车受伤获赔案件中,被告超市与第三人汽车服务公司曾当庭供述:双方签订了免费班车的租赁协议。

    据租车服务公司称,其与超市之间的租车协议约定,超市的免费班车由租车公司负责,发生事故也依照约定由租车服务公司承担。

    昨天,记者采访了本市一家租车服务公司,该公司目前正接手着多家超市的免费班车业务。而公司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一般租赁公司与超市间的协议约定,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以及客伤事故,责任均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超市方不承担责任。”

    这位经理表示,租车公司提供的租赁服务并不仅仅是提供班车车辆,而是配备了包括驾驶员、修理人员、管理人员在内的一整套班子。事实上,这样的租赁关系很容易形成。“超市只需定期付租赁费用即可,所有与车辆相关的具体工作都由我们公司负责。”

    按照这样的说法,超市是否就此可以对免费班车的运营不闻不问了呢?昨天,记者致电沪上一家超市询问其班车运营情况,工作人员非常轻松地告诉记者: “都包给一家汽车服务公司了,我们不管了。”她表示,考虑 “外包”主要就是因为成本和责任问题。

班车驾驶员:

人多管不了索性“不管”

    几乎在每家超市的班车候车点,记者都能看到这样的提示: “乘坐回程车,请持当日购物小票”。而记者在宝山一家超市门口看见,驾驶员根本不会对上车的乘客做相关检查。驾驶员甚至坦然地告诉记者: “不查的,有什么好查的?”大多情况下,班车驾驶员一上车,就立即发动车辆驶出站点。

    那么,如果遇到乘客不文明乘车,驾驶员管不管呢?对于记者的这一疑问,班车驾驶员表示: “都是免费的,要乘就乘,我们管不过来。”而就在记者和驾驶员对话期间,一名小孩正在超市班车上拉着两个吊环荡来荡去地玩耍,并无人阻止,驾驶员更是对此无动于衷。

    其实,因为免费,超市班车蹭车人多,管理起来有难度。但越是不管,蹭车的人就越多,车辆就越拥挤,安全隐患更大。

    上午10时许,记者登上了田林路上一家超市的免费班车。与普通超市班车不同的是,这条线路班车是一辆单开门的小客车,在超市门口停靠仅不到5分钟的时间,车内已经座无虚席。等班车驶离站点时,车内早就拥挤不堪。部分乘客携带的铁制购物拖车与记者紧贴在一起,人已完全不能动弹。尚是早高峰时段,班车行驶途中时开时停,严重超载的车厢令人心惊不已。

    而记者调查发现,为蹭坐免费超市班车,网上还出了对应的 “蹭车攻略”。该份攻略显示,如果计算好了,普陀区之间,完全可以用免费班车往来。最夸张的一份 “蹭车攻略”甚至介绍了从普陀一路免费到浦东的整趟免费行程。

车辆公司:

未有营运证 管理难度大

既然免费的超市班车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载、违规停车等行为,车辆服务公司是否应该担起管理责任呢?

    据车辆服务公司的经理介绍,对于超市班车的管理,按站停车一般可以确保,一旦车辆因没有按站停车而受到相应的处罚,均由司机本人承担。但对于班车超载的行为,他坦言: “很难管理。”

    这位经理向记者解释,班车一般都与公交线路采用相同的车型和布置,允许乘客站立乘坐,这样一来 “超载的标准很难界定”。同时,目前超市免费班车都不具有 “车辆营运证”,原因在于超市班车为免费班车,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不属于通过营运达到盈利目的车辆,所以没有营运证但可以上路。这位经理无奈地说: “没有上级部门管,对下属车队的管理也存难度,其实我们自己很想管好。”

    记者了解到,车辆营运证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的合法凭证,如果车辆没有营运证,那么就是无证经营。超市班车因为不收费而无需办理营运证,看似合理,却存在不少安全隐患。其中原因在于没有营运证即表明车辆没有在市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营运登记和申请,所以每天在街上奔走的超市班车即便再拥挤,也暂未纳入交通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中。

专家说法

有购物“小票”才获赔说法不成立

    在超市班车上摔了跤,超市该不该赔偿?对此,超市方面据理力争,认为在超市购物的乘客必须出示购物小票,否则赔偿无从谈起。

    记者不禁有了疑问,如果是在去超市购物的班车上坐车受伤,还没有 “小票”,难道就不能获赔吗?本报律师大顾问团成员、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明军给出明确答案:伤者能否获赔与 “小票”无关。

    贾明军认为,乘客只要获准搭乘了班车,即与超市方形成运输乘客的合同,超市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的义务。一旦在乘坐过程中发生事故,超市方不能免除自身责任,乘客也不需要承担提供购物发票的举证责任。贾明军强调,超市的免费班车虽然不收取费用,但其实存在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即便免费,但不能免责。

    本报法学专家团成员、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专家傅鼎生教授也明确表示,乘客不需要承担提供购物小票的举证责任。他指出,乘客的举证责任仅适用于受伤原因等方面,例如是否因为司机急刹车而导致受伤等等。他认为,鉴于班车内不乏目击乘客,伤者的举证并不会困难。

    贾明军表示,超市方可以制定必须持有发票才能搭乘免费班车的规定,但是即便超市已经在车身、班次表等处明确标示,但只要让没有购物的乘客上车,即属于超市内部管理问题,不能以此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因此,超市方所谓的乘车当日没有购物小票不能以消费者身份进行索赔的说法不能成立。

既使“外包”超市仍担第一赔偿责任

    针对超市免费班车大多向汽车服务公司租赁的情况,傅鼎生表示,超市作为承运主体,应当对乘客安全承担责任,乘客可以直接向超市进行索赔。因超市和汽车服务公司之间就班车事故责任做过相应约定,超市可以通过向汽车服务公司追偿的方式再行处理,而不应以此为由推卸自身责任,甚至拒绝乘客的索赔要求。

    此前,在普陀区法院的案件审理中,第三人车辆服务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也是案件争议的焦点。最终法院判决超市承担主要责任,车辆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车辆服务公司表示,一般在伤害事故发生后,其会和超市方面就赔偿作进一步的协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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