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典型案件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人身伤害 » 人身伤害典型案件

私家车保险案例五: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自燃免赔”条款无效

2011-11-26 11:31:23

 

保险公司未就“自燃免赔”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被判决不生效力

案情简介:【案号:(2011)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91号】

车主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保险期内,李某驾车途中发生事故,右前轮胎抱死,滑行中导致轮胎高温,引燃轮胎起火成灾,造成公路和车辆受损,李某为此支付公路管理部门赔偿款,并发生车辆修理费,两项费用共计16万元。此后,李某就该16万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认为,保险合同中约定车辆“自燃”导致的损害属于免责范围,所以不同意赔偿。双方协商不成,遂涉讼。

法院认为,由于保单上的保险条款均以同一细小字体、字号和颜色印刷,对车辆“自燃免责”的条款没有特别标注,与其他条款在外观上难以区分,不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因此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有关“自燃免责”的条款不产生效力,所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在保险合同中记载在哪些情况下不予理赔,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免责条款。为了维护普通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有义务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条款的内容,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但事实上少数保险公司往往偏重于招揽客户,却在签约时对免责条款不进行提示或提示不足,而且保单上所有条文都用同一大小的细小字体印刷,导致投保人对免责条款了解不充分,保险事故发生后极易引起纠纷。建议保险公司在保单印刷方面采用黑体、加下划线等形式对免责条款进行突出提示,并做好营销业务人员的培训,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提示说明义务,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专项法律服务简介

http://www.lawyer800.com.cn/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d2d28baa-dfdb-4edf-83ed-9e3800a91a31&itemID=e5df7145-343f-41fc-bf57-9f0600bd2e3a&user=152729

1  共1页
查看(0)  评论(0)  推荐
注:评论长度不超过1200字还可输入
评论内容:
验证码:
【本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并不代表本网站或站长观点。】
加载中...
律师名片
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性    别: 电    话: 021-60857666
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首席律师

站内搜索

联系我们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楼(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4、5号出口100米)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