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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赔孕妇2万“安心”治疗费,二审改判驳回孕妇诉请

2012-12-22 10:45:04

 

记者 王川 通讯员 潘静波

    本报讯 孕妇小辛乘坐出租车外出,却不想车子被追尾,为求安心她花费2万余元进行治疗,并将肇事车主小莉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赔2万余元的医疗费。一审法院判令小莉与保险公司各向小辛赔偿1万余元。小莉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二审,撤消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小辛的诉请。

    2011年5月15日,小莉驾驶车辆与小辛乘坐的出租车发生追尾。经公安机关认定,小莉就事故负全责。16日,小辛“下腹痛”,在小莉陪同下至医院诊疗,小莉为小辛支付医疗费4580.7元。当日病历显示:昨日下午其乘坐车辆发生碰撞,当时其腹部未直接撞击到其他物体,之后出现下腹痛,今日腹痛略好转。 17日,小辛再次来到医院,并住院一天,住院账单总额为16588.3元。 19日,小辛又到医院治疗,支付136元。 2012年3月,小辛诉至法院,要求小莉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2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莉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万元,小莉赔偿1万余元。小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事故当日,小辛虽身有不适,但其腹部并未直接撞击到其他物体。次日,小辛在小莉的陪同下至医院就诊时,腹痛已略好转,医院亦未发现明显异常情况,小辛及小莉对医院的诊断结果也认可,交通事故给小辛身体状况可能带来的影响此时已基本处理完毕。后小辛又自行至医院治疗,但治疗内容、结果,都无法确认与涉案交通事故有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治疗行为应当在合理、适度的范围内进行,因过度医疗产生的费用,系当事人自行扩大的损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小辛就医治疗费用中,仅5月16日的医疗费与涉案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可纳入损失范围,因该笔费用已由小莉支付,无须再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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