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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未尽审查义务 应承担工伤的连带赔偿责任
2011-08-14 18:46:53
人民法院报石家庄8月11日电 发包方未尽审查义务,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人,后承包人的雇工在施工中受伤。今天,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由承包方赔偿受伤雇工13万元,由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5日,某公司与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郭某签订了电缆挂钩工程承包合同,并明确了权利和义务。同年11月15日,郭某的雇工杨某在架空的电缆上挂钩时,被康某驾驶的车辆碰到,杨某从空中摔下,造成八级伤残,花去医疗费8.6万元。杨某出院后,以雇员人身损害为由,将郭某及某公司告上法庭,提起赔偿之诉。
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郭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某公司与郭某签订了合同,明确了权利和义务,但公司作为发包方未尽审查义务,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郭某,应当与郭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史少兵 赵秀元)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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