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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人身伤害造假现象严重,法律可以无动于衷?

2012-03-31 21:01:48

 

王羽中

    2011年1月,来沪打工的安徽籍农民工刘某骑自行车不慎被从后超越的汽车碰倒,导致其左腿胫骨骨折,并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正当刘某受伤住院并对高昂的手术和住院费用一筹莫展之际,一名自称是某交通事故咨询公司业务代表的李某到病房找到他,声称 “愿意以4万元的价格买断其受伤索赔的权利,并可以预先支付全部的医药费。”在举目无亲的异乡遇到雪中送炭之人,刘某没有过多思考就与李某达成了 “买断协议”,以4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索赔权转让给了李某。几个月之后,刘某按照协议约定,在李某的陪同下,前往某司法鉴定中心进了伤残鉴定。

    然而,刘某并不知道在李某的悄然运作之下,原本在建筑工地打工的他 “摇身一变”成了上海某物流公司的员工;工资从1400多元/月 “疯涨”至了2500元/月;租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村二队的家也换成了浦东新区某城镇的居民社区;而本已康复的左腿却 “莫名其妙”的丧失了10%的功能,被鉴定机构认定构成十级伤残。 2011年12月,李某以刘某全权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了肇事方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最终通过法院判决获得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金共计12万余元。

    本案中的李某就是目前活跃在交通事故索赔纠纷案件中 “人伤索赔黄牛”。通过和居委会、医疗机构、物业公司、鉴定机构,甚至一些交警串通造假, “黄牛”能向法庭提供各类虚假的工作证明、居住证明和虚构伤残等级的鉴定报告以支持其虚高的索赔诉请, “赚取”巨额的赔款差额,或根据与受害人事先约定的风险比例获取代理服务费。

黄牛造假 种类繁多

    目前, “黄牛”造假的主要途径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鉴定报告造假

    司法鉴定行业鱼龙混杂,鉴定人员的执业道德素养和鉴定机构鉴定结论准确性良莠不齐。实践中,在巨额利益的诱惑下,部分鉴定人员抛弃了职业道德,与 “黄牛”串通一气,将无伤残的鉴定成有伤残等级、将低伤残等级鉴定成高伤残等级的现象层出不穷。如某些鉴定机构对于恢复良好的受害人捏造关节活动度数据,虚构计算出受害人肢体活动度丧失10%而认定构成十级伤残;或将病史记录记载的 “压缩性骨折”转而描述为 “压缩粉碎性骨折”,将原来的十级伤残变成九级伤残;甚至将学习成绩能仍保持年级前十名的学生评定为构成五级精神伤残。对于这些医学鉴定行业的专业术语,常人根本不会注意其差别所在,更无法分清其鉴定依据是否客观合理,即便对于专业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或法官而言,由于缺乏相应的医学知识,对这些造假的鉴定报告也很难提出有效的反驳。

    居住证明、工作证明造假

    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出台的司法意见,农村户籍的居民要适用城镇标准计算死亡、残疾赔偿金应满足两个条件: 1)在城镇地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2)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

    就目前交通事故案件的审判司法实践来看,受到“同人不同命”的社会争议的影响,法院对于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认定较为宽松,一般受害人仅需提供一张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即可,这就给了“黄牛”提供了造假的空间。如同之前案例所述,原本居住在某村的刘某仅凭居委会的证明就摇身一变居住在了城镇,可事实上出具证明的居委会却根本就不认识刘某。

    对于工作情况而言, “黄牛”更是 “神通广大”,许多 “黄牛”所在的交通事故咨询公司往往都有自己的下属企业或关联公司,因此 “黄牛”能轻易提供伪造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误工证明等一系列证据。

    事故责任造假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法出具的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虽然法院有权根据事实情况对事故责任作出重新认定,但囿于事故责任调查工作的专业性、事故现场的不可复原性等因素,除非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存在明显错误,法院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会直接参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故责任。因此,有些 “黄牛”甚至通过与交警串通,使其违背事实做出对受害人有利的责任划分。

“高回报 低风险”

众所周知,在投资领域高回报总是伴随着高风险,然而 “黄牛”在获得高回报的同时并未承担相应的高风险。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和104条的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都可以根据行为人的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内。但是,由于目前司法系统面临案多人少的巨大办案压力,法官通常无暇顾及打击黄牛党的伪证行为。这都使得黄牛党即使在造假被发现后,也不会遭受处罚,至多也就是该部分诉请因证据不足而不能获得预期的赔偿而已。例如,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生被告或其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通过申请重新鉴定费时费力地推翻鉴定结论或居住证明后, “黄牛”代理人会主动表示愿意放弃或减少该部分残疾赔偿金,法庭并不会对其采取任何制裁措施。在违法成本趋近于零的时候,黄牛党自然可以继续肆无忌惮的继续造假也就不足为奇了。


各方合作 严厉打击

    人伤索赔黄牛党猖獗的现象已经引起本市相关政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关注和重视,相关部门也正在研究应对的措施。据了解,宝山法院已规定,唯有交通事故受害人本人或其近亲属方能领取法院判决的赔偿金;浦东新区法院也规定,非当事人的亲属不能进行公民代理。这些举措将在防止受害人与黄牛党达成买断协议、限制黄牛党直接代理诉讼增加其成本等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我们更应当从交通事故索赔的各个环节中严厉防范黄牛造假的行为:

    1、保险公司应提前介入。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直接介入受害人治疗、鉴定、赔偿等各个环节,如允许保险公司介入受害人治疗方案的审核,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受害人伤残等级评定等,避免保险公司仅充当付款人的角色。

    2、加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在目前机制尚未健全的情形下,鉴定机构首先应当自律,严格按照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的进行鉴定。逐步建立以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作为判定鉴定机构优劣的标准,实行黑名单制度等。

    3、落实并加大对虚构和伪造证据的司法制裁。对于查证属实的,应严格追究制作虚假证据的“黄牛”、居委会、用人单位、鉴定机构相关人员的责任,要求其承担高额罚金,情形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4、受害人及其家属应提高警惕,防止黄牛党通过买断诉权的方式骗取起应得的赔款;同时也不能贪图利益,在明知造假的情况下纵容和配合黄牛党的造假行为。 (作者单位: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李居鹏律师团队

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专项法律服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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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性    别: 电    话: 021-60857666
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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