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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航:旧车投保时“高保低赔”条款的法律效力

2011-11-26 11:08:47

 

旧车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车损险是目前实务中常见的现象,即旧车按照新车价值缴纳保险费,却按实际价值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车辆修理时使用新零件,所以应以新车价值投保。如果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车主获得的保险金基本可以覆盖修理费。但在车辆全损的情况下,则与预期的赔付会产生较大差距。例如,车主严某按照新车购置价16万余元投保车辆损失险。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评估,车辆修复需花费7.4万元。保险公司认定车辆折旧已超过80%,剩余价值只有3.24万元,推定全损。严某认为赔偿过低诉诸法院。我们审理后,由于无法找到推翻这一约定的依据,对车主的主张难以支持,最后只能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希望保险监管部门引导该行业内作出更具人性化的修订。同时,如果保险金额有多种确定方式的,保险公司应当就每种方式、相应的保费金额、保险理赔方案等,明确告知投保人,由投保人选择。此外,我们认为车损险的保险金额原则上还是应该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在发生理赔时只要不超过车辆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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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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