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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航:车损险合同中的“无责不赔”和“按责赔付”条款的效力

2011-11-26 11:07:37

 

实践中,车损险合同通常约定,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保险公司解释为:如果驾驶人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则其车辆损失,只能向有责一方主张,不能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但车主往往对此提出异议。例如某一案件中,车主华某为自己的车辆投保车损险,合同中包含此格式条款。保险期内,华某与他人碰撞致车辆损坏。交警认定他人全责,华某无责。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合同中有前述约定为由拒赔。我们认为,车损险中的无责免赔、按责赔付条款应认定无效。理由是:无责免赔条款的适用,使得车主能否获得理赔取决于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如果车主没有责任便不能获得理赔,这限制了车主作为被保险人的权利,使得即使购买保险,车主也只能通过向肇事方车主主张侵权责任才能获得赔偿。一旦肇事方逃逸下落不明、或者肇事方经济实力不足以支付赔偿款,受损车主的合法权益就无从救济,其投保车损险的目的就无法实现。所以在该案中我们判决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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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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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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